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地产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但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