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本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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