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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