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