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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