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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