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