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