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登记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