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