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对本市房地产总登记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凭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 查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