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对本市房地产总登记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凭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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