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