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