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