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六十八条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