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房地产权利但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地产登记机构仍依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其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