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房屋所有权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