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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