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四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