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