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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