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六)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六)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