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四)地籍图;
(五)土地勘测报告。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四)地籍图;
(五)土地勘测报告。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