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