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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