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