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