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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