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