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