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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