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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