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十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六十条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
(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
(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
(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
(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