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