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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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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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