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