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并建议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