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