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