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