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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