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