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