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