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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