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九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并予以公告。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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