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