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六条 区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