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的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的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