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条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对水量进行复核,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市、区水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的排水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