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泵站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泵站日常运行方案,明确泵站运行水位、泵机启停条件等要求,并报市或者区水务部门。
排水泵站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市或者区水务部门报送泵站运行记录等信息。
禁止在旱天通过排水泵站向河道排水,确需检修排水泵站或者因防汛、应急处置需要降低排水管道水位等情形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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