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记录,对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定期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应当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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