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安全、合理处理处置。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泥质标准后,可以就地资源化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市绿化市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处置后产生的废物,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安全、合理处理处置。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泥质标准后,可以就地资源化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市绿化市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处置后产生的废物,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