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处理后的泥质、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与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的流量计量设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水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与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的流量计量设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水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